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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政策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村级医疗卫生巡诊派驻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14 来源: 作者:

国卫办基层函〔2021〕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精神,规范村级医疗卫生巡诊、派驻和邻(联)村卫生室延伸服务工作(以下简称巡诊、派驻工作),巩固实现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成果,促进农村居民享受便捷可及、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农村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各地要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有关要求,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并配备合格乡村医生,根据农村人口变化趋势及时调整优化医疗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提高卫生资源使用效率。对不适宜配置固定乡村医生或短期内招不到合格乡村医生的地区(行政村),以及尚未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移民搬迁安置点,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县乡巡诊服务、上级机构派驻、邻(联)村卫生室延伸服务等方式实现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覆盖。脱贫摘帽地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监测,及时发现并消除服务“空白点”。

二、服务内容

巡诊、派驻工作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及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等。对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主要慢性病患者的健康管理,规范履约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三、服务要求

(一)巡诊服务。乡镇卫生院是开展巡诊服务的主体,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参与。应选派合格的医师,必要时可组建由医师、护士、公共卫生人员、辅助科室人员参与的巡诊团队开展服务。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巡诊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和频次,细化巡诊工作内容,并做好工作纪录。巡诊时间要相对固定,原则上每周至少巡诊2次,每次至少半天,对服务需求较小的地区可降低巡诊频次。要结合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特点合理安排巡诊服务时间,方便农村居民获取服务。

(二)派驻服务。乡镇卫生院是开展派驻服务的主体,应选派合格医务人员定期在村卫生室工作,鼓励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参与派驻服务。派驻人员可由1人或多人组成,原则上每周派驻时间不少于5日,每日不少于半天,在同一个行政村至少连续服务半年。

(三)邻(联)村服务。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为2个或以上邻近村提供服务,确保农村居民原则上使用当地常用交通工具或步行不超过30分钟即可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四、完善保障和激励机制

本县级行政区域内派驻服务人员不需办理执业机构变更备案手续。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为开展巡诊、派驻和邻(联)村服务的村卫生室配置必要的药品和设备,为有需求的医疗机构配置巡回医疗车。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互联网+”签约、慢性病管理和远程医疗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医务人员工作负担。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邻(联)村服务人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各项补助,对在偏远地区开展巡诊、派驻和邻(联)村服务的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巡诊服务、派驻服务作为其基层工作经历。

五、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指导监督辖区内巡诊、派驻工作,制定具体办法,明确规范巡诊、派驻和邻(联)村服务实施范围和相关要求,定期开展相关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能力。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督导指导,促进工作有序开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8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关于做好村级医疗卫生巡诊派驻服务工作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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